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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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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南海海科知识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内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各类科技成果产权、科技型企业产权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交易所不从事与技术产权交易无关的单纯的有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活动。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交易所接受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交易所是提供技术产权交易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提供和发布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三)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登记、鉴证;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
国有技术产权的出让,应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产权交易,价款应当通过交易所统一结算。交易所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交易额,对交易双方各收取不超过10%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
出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单位资格证明;
2、产权权属证明;
3、准予产权出让证明;
4、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单位资格证明;
2、资信证明;
3、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的出让方在一个月内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合同登记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欺诈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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